运行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量:

第一条  分子疫苗学和分子诊断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秘书保管和监印。

第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携章外出。

第三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室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有关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第七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及签章人。

第八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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