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制度/

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力度,各课题组应指派专人兼任信息传递员,向实验室秘书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

第二条  实验室成员有义务提供所需宣传材料,经实验室主任审阅修改后,实验室秘书可向研究所、相关部门及新闻界宣传报道实验室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秘书负责维护实验室网站和主页,主页的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实验室每年的《年报》编辑工作从当年的12 月初开始,实验室全体成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上报相关材料,实验室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定稿后印刷。

第五条  宣传有实验室产权的科技成果时,必须注明科研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的全称。

第六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国家、科学技术部、厦门大学以及实验室的有关保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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