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制度/

实验室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实验室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重点实验室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室务会)制度。

第二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副主任、各课题组组长和科研骨干组成,室务会设秘书一名,由实验室秘书兼任。

第三条   室务会实行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四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民主决策。必要时可进行表决,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学科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人才引进、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议实验室的年度计划,经费使用和工作总结;

4、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5、讨论确定实验室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行主持。

第七条  原则上室务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室主任可召集临时室务会议。

第八条  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九条  室务会召开前,室务会秘书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条  室务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经室务会成员审阅修改后,方可在实验室发布或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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